排桩墙围护,包括灌注桩(钻孔灌注桩,咬合桩等)、预制桩、钢板桩等类型桩所构成的支护结构。
施工方法1.当排桩桩位邻近的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对地基变形敏感时,应根据其位置、类型、材料特性、使用状况等相应采取下列控制地基变形的防护措施:
1)宜采取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对混凝土灌注桩,应在混凝土终凝后,再进行相邻桩的成孔施工;
2)对松散或稍密的砂土、稍密的粉土、软土等易坍塌或流动的软弱土层,对钻孔灌注桩宜采取改善泥浆性能等措施,对人工挖孔桩宜采取减小每节挖孔和护壁的长度、加固孔壁等措施;
3)支护桩成孔过程出现流砂、涌泥、塌孔、缩径等异常情况时,应暂停成孔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继续塌孔;
4)当成孔过程中遇到不明障碍物时,应查明其性质,且在不会危害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情况下方可继续施工。
2.对混凝土灌注桩,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内力较大处。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和连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对梁类构件的规定。
3.混凝土灌注桩采用分段配置不同数量的纵向钢筋时,钢筋笼制作和安放时应采取控制非通长钢筋竖向定位的措施。
4.混凝土灌注桩采用沿桩截面周边非均匀配置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设计的钢筋配置方向进行安放,其偏转角度不得大于10°。
5.混凝土灌注桩设有预埋件时,应根据预埋件的用途和受力特点的要求,控制其安装位置及方向。
6.钻孔咬合桩施工可采用液压钢套管全长护壁、机械冲抓成孔工艺,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顶应设置导墙,导墙宽度宜取3m~4m,导墙厚度宜取0.3m~0.5m;
2)相邻咬合桩应按先施工素混凝土桩、后施工钢筋混凝土桩的顺序进行;钢筋混凝土桩应在素混凝土桩初凝前,通过在成孔时切割部分素混凝土桩身形成与素混凝土桩的互相咬合,但应避免过早切割;
3)钻机就位及吊设第一节套管时,应采用两个测斜仪贴附在套管外壁并用经纬仪复核套管垂直度,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3%;液压套管应正反扭动加压下切;抓斗在套管内取土时,套管底部应始终位于抓土面下方,且抓土面与套管底的距离应大于1.0m;
4)孔内虚土和沉渣应清除干净,并用抓斗夯实孔底;灌注混凝土时,套管应随混凝土浇筑逐段提拔;套管应垂直提拔,阻力过大时应转动套管同时缓慢提拔。
质量要求1.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2.灌注桩和预制桩的质量标准,详见本章上述章节。
3.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下表要求。
混凝土板桩应符合下表要求
5.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6.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建
(构)筑物的安全。
7.除特殊要求外,排桩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位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
2)桩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0.5%;
3)预埋件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
9.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时,其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
2)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Ⅲ类或Ⅳ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并应扩大低应变动测法检测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