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常熟长江水域涉水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管理,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交通强国战略,加快海事信用体系与地方信用体系的对接,常熟海事局联合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常熟市信用办共同出台了《常熟长江水域涉水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规章依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常熟长江水域海事、港口监管领域的信用管理活动、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等级分类、信用名单认定、信用惩戒等适用本办法。
效用期限
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生效,一般失信信息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信息有效期3年。
信用修复
严重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且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海事或港口主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责任主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
(二)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三)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已满2次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行为。
亮点速看
办法的三个“最”
1
最先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合出台信用管理办法,探索信用监管“一盘棋”。
常熟海事局积极与常熟市交通局、常熟市信用办沟通,率先与地方部门联合出台信用管理办法,信用信息对接常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诚信常熟”网站,将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在“诚信常熟”网站发布,优化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渠道。
2
引入地方政府部门最严惩戒措施,就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税务局取消失信主体在税务系统评先评优工作中的相关资格;
01
财政局对于失信主体,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02
市场监管局暂停失信主体参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
03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暂停失信主体使用图书借阅功能,对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常熟旅游年卡;
04
组织部、人社局:失信主体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不予录用;
05
人民银行将失信名单推送至商业银行,由各商业银行对其限制信贷业务,已经申请贷款服务的,不再新增。
06
3
最先建立船舶、码头、货主、代理四位一体信用管理模式,做到海事监管对象全覆盖。
干货满满
与你有关
《办法》列举船舶轻微失信行为4项、一般失信行为7项、严重失信行为11项,码头(过驳)经营单位轻微失信行为4项、一般失信行为9项、严重失信行为10项,代理单位轻微失信行为3项、严重失信行为5项,货主轻微失信行为2项、严重失信行为1项。
严重失信行为有哪些?
船舶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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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配员缺少船长或高级船员的;
2.无正当理由阻挠、干扰、抗拒海事、港口行政执法的行为,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处理决定的;
3.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措施的;
4.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或污染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发生险情、告或肇事逃逸的;
5.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中瞒报、谎报;非法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及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
7.隐匿、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未按规定安装、开启AIS情节严重的;
8.利用“三无船”、自备艇非法从事水上活动的;
9.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的;
10.客汽渡船舶违反零时至三时停止渡运规定的;
11.在船任职人员未按规定持有合格适任证书的。
码头(过驳)经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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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措施的;
2.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发生涉水安全或防污染责任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4.未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不按期换证、持过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的;
5.未办理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及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6.违反《常熟港砂石临时过驳区安全、防污染及运营管理工作规范(1.0版)》中十项禁令行为的;
7.未按规定建设岸电配套设施,经提醒、督促拒不整改的;
8.在申请港口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9.因码头操作不当导致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的;
10.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代理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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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措施的;
2.在办理船舶进口岸申请、进出口岸查验、在港作业申请或报备等手续中存在故意谎报、瞒报行为的;
3.未按规定缴纳规费或未核实港建费缴费情况导致港建费少征、漏征的;
4.拖欠国家规费或应缴罚没款项的;
5.假借海事管理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货主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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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行政许可、报备等业务中,瞒报、谎报或提交虚假、伪造材料的。
海事、港口主管部门
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的惩戒措施
(一)限制失信主体在辖区港口、码头进行装卸货作业;
(二)对失信船舶,及与其同属一个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船舶实施到港必查;
(三)对失信主体申请的行政许可、报备、确认等项目从严审核,取消其网上办理资格;
(四)建议货主不选择失信主体承运货物;
(五)对以失信主体为处罚对象的行政处罚从严处理;
(六)限制失信主体从事相关活动,直至撤销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七)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八)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中,对失信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常熟海事提醒:
让守信者一路畅行,失信者寸步难行!